失信被执行人 |
侯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6********0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4742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7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敏、范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671567.37元,利息519540.41元,违约金30249.77元,合计1221357.55元。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敏、范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法律服务费50000元。三、被告杨萍对被告侯敏、范文海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被告侯敏名下的抵押车辆(皖sq817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wbaye410)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元,由被告侯敏、范文海、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