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509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刘民应给付原告梁昌利借款本金7000元,该款由被告刘民于2021年9月23日前直接支付到原告梁昌利中国银行宿迁开发区支行6215696100009507851的银行账户中。原告梁昌利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二、若被告刘民逾期支付,原告梁昌利有权就全案标的额(7000元)扣除被告刘民已给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刘民自愿支付原告梁昌利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