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5243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喜租金96789.1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林海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