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1707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恢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锋给付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84376.65元;二、被告陆锋按照年利率18%标准给付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下表分段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代偿违约金:本金基数(元)起算时间12024.72018-01-2912000.932018-02-2210814.562018-03-0211969.452018-04-2311590.312018-05-2211972.152018-06-212014003.762018-07-31上述钱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陆锋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陆锋、杨海燕提供的抵押物海门街道通源新村202附3幢501室、海门街道国际车城e座0915室、海门街道国际车城d座0633室、海门街道国际车城d座1611室不动产、被告陈春飞、印爱兰提供的海门街道国际车城d座1621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杨海燕、陈春飞、印爱兰、吴宏博对被告陆锋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海燕、陈春飞、印爱兰、吴宏博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锋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38元,由被告陆锋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6738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