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601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被告刘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