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健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000********1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1民初16733号 |
案号 |
(2021)粤2071执5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霍健霞、高仲钧立即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169104.04元及利息、滞纳费、违约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申请人霍健霞、高仲钧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高仲钧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居委会板芙大道38号祥畔华庭1幢1703房【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1755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霍健霞、高仲钧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3404元;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执行金额为173008.04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