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2民初8457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1666666.66元,并支付2016年12月17日、12月18日的违约金2666.67元及自2017年5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路彩英、李燕飞、耿彬华、石家庄普滤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美伊琳水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路彩英、李燕飞、耿彬华、石家庄普滤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美伊琳水科技(石家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02执8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5835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傻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92678441P |
登记机关 |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东高新湘江道2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