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6********0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民终6226号 |
案号 |
(2021)鲁1326执3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6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王照亮、王广成、上诉人乔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李辉借款600000元;三、被上诉人王照亮、王广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李辉案涉借款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四、驳回上诉人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上诉人王照亮、王广成、上诉人乔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上诉人李辉负担5175元,由上诉人乔华负担51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