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宁县美罗城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02号 |
案号 |
(2022)皖0822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宁县美罗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借款本金17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943744.84元(利息计至2015年8月18日),合计人民币19443744.84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享有对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居巢区烔炀镇新桥村委会合马路与庙忠路交叉口金泰山水文化广场a幢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5303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巢居国用(2008)第001607号),在抵押登记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程陈国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相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62元,减半收取69231元,由被告怀宁县美罗城超市有限公司、程国义、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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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银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57851112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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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高月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