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702民初2135号 |
案号 |
(2016)皖1702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小宁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另3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健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6-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国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5942558007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机械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