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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4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2135号
案号
(2016)皖1702执1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小宁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另3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池州中宏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孙健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时间
2016-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洪国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025942558007
登记机关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机械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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