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5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民初115号 |
案号 |
(2019)鲁07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年0429第0073号、2016年0606第0114号、2016年0905第0043号2016年0823第0043号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1945967.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6日,其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7年0324第0087号、2017年0328第0140号、2017年0329第0105号、2017年0330第0126号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270000元及利息4554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其后的利息以4727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山东水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向原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秀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田云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16568456XD |
登记机关 |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田柳镇田柳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