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3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7民初2492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晓东、杨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金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20857.91元(被告已支付的28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朱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1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申晓东、杨玲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