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2民初905号 |
案号 |
(2019)川0522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本诉原告雷桥大与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于2018年3月6日签订的《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111402采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与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王志华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采面安全生产管理补充协议》;二、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支付劳务人工费4482761元;三、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支付违约损失100000元;四、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保证金4000000元;五、本诉被告王志华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王志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93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369元,由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承担4369元,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王志华承担80000元。此款本诉原告雷桥大、黄伟已预交,本诉被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王志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本诉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马蹄镇南方煤矿、王志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0519424952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