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6111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陆元兴、陆海峰、江阴市南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丽华、周燕结欠王旗娟本金150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56305.5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以本金150万元结算。该款由陆元兴、陆海峰、江阴市南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丽华、周燕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30日前向王旗娟共同支付15000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每月30日前共同支付25000元、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每月30日前共同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每月30日前共同支付70000元。二、如陆元兴、陆海峰、江阴市南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丽华、周燕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陆元兴、陆海峰、江阴市南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丽华、周燕共同承担违约金10万元,王旗娟有权按全额1556305.55元未履行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940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3元,该款由陆元兴、陆海峰、江阴市南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丽华、周燕共同负担,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王旗娟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205执8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56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