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7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583民初8159号 |
案号 |
(2022)闽0583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志雄、傅丹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都支行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