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峰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80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94号 |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64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洹羽、兰安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793227.73元、利息353931.22元,合计人民币3147158.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对被告孟洹羽、兰安庆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仙来中大道18号5栋3101室(产权证编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0270449号)房产,第三、四被告位于新余市沿江路1号小区108、109、110、208-9、210号(产权证编号:余房权证h区字第110868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第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990元,由被告孟洹羽、兰安庆、兰峰、曾洁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