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2101号 |
案号 |
(2022)苏0214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7973.83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8164.85元;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052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201.55元;以利息667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0525%上浮50%计算;以利息130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二、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43755元;三、汪峰对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840000元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970元(此款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9970元由本院退回,无锡亚瑟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9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