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红枫园大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212********7L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再11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9)苏1283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泰兴市红枫园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4名原告工资,其中周兴文24746.35元、何永健17071.55元、殷惠娟5966.5元、夏年香6274.4元、任敏8899.25元、顾菊如5072.75元、肖建云4360元、高敏5326.8元、钱蓓5221.75元、周国萍4471.9元、王孟楷12900元、张亚南11075元、王存胜12900元、冯祥16125元,合计人民币140411.25元;被告钱玉堂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被告泰兴市红枫园大酒店、钱玉堂共同负担(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贵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1283MA1R9U7L0R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广陵镇顾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