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4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2民初3382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4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南通德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被告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南通德益化工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9166055;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32636100139166063。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77357704283 |
登记机关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莒南县洙边镇崖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