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672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兴执字第1781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大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8122.35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30日、6月29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28日、10月31日、11月30日、2013年1月31日、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7000元、55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56722.35元为基数,按代偿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兴化市楚水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故由报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育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1063672W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