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78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4民初3014号 |
案号 |
(2022)鲁1524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借款本金690万元及截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38769.38元,以上共计6938769.38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波、赵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在200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对东阿房权证铜城字第10903号房产、东国用(2007)第1355号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136万元最高额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学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664443787Q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