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1549号 |
案号 |
(2022)鄂1125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景文偿还原告浠水县四方饲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48元及支付利息1831.2元(以本金392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至2019年4月4日止,以后利息顺延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限于每月30日前付款1万元,余款在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蔡景文支付原告浠水县四方饲料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三、本案受理费4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蔡景文负担,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