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韦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91民初1529号 |
案号 |
(2021)冀1091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韦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耿俊波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照本案受理时的2021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