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萧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4********5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84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1)粤1284执3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萧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志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萧健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