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文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2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1165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5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发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有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8387.22元;二、被告司文举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原告梁有才承担4003元,被告刘发有、司文举承担44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