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德市华吉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茶民一初字第110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9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满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志焕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二、限被告满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志焕支付借款利息36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5000元为上限); 三、被告田杨喜、被告常德市华吉服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东莞市华吉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满雪刚第一、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田杨喜、被告常德市华吉服装有限公司及被告东莞市华吉制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满雪刚追偿;五、驳回原告曾志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20元(原告曾志焕已预交),由原告曾志焕负担2860元,由被告满雪刚、田杨喜、常德市华吉服装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华吉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08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8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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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常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2558492082X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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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居委会一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