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3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600号、(2021)粤07民终574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5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340.48元及违约金40302.14元,合共174642.62元。二、被告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79.79元、保全费4199.79元,诉讼费合共977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同方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7259.58元,由被告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5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52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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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579862311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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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