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404执2239号 |
案号 |
(2020)粤0404执恢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粉煤灰分选及磨细工程第一批辅机(压缩空气系统装置)合同》及《珠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粉煤灰分选及磨细工程第一批辅机(压缩空气系统装置)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61,054.66元;三、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①以287,83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②以431,745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③以1,141,479.66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四、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861,054.6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还清货款时止);五、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六、驳回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13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5,813元,由原告广东珠海高岚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4元,被告深圳市富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9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95685079D |
登记机关 |
南山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公园道大厦B座1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