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清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1********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02民初9934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6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钦锋、孔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代偿款14652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欣玉、魏方玲、赵清瑞、肖振兰、临沂市恒盛服装有限公司、临沂政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欣玉、魏方玲、赵清瑞、肖振兰、临沂市恒盛服装有限公司、临沂政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赵钦锋、孔丹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7987元,减半收取8994元,由被告赵钦锋、孔丹、赵欣玉、魏方玲、赵清瑞、肖振兰、临沂市恒盛服装有限公司、临沂政泰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