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273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鑫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和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75万元;二、被告黑龙江鑫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进场人员误工工资30万元。三、被告黑龙江鑫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传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黑龙江鑫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黑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黑龙江鑫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传宝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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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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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