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215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1民初5591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75144.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375144.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居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元,被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15-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99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671335215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石碛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