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繁昌县绿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繁民二初字第00461号 |
案号 |
(2015)繁执字第00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繁昌县班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78437.14元及利息。其中,65901.42元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付清时止。1662535.72元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2013年12月31日止。1412535.72元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绿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款项承担180000元清偿责任。三、被告芜湖市红枫园艺有限公司对第一款项承担430000元清偿责任。四、被告班丰沛、被告班小虎、被告班晓红对第一款项余额(扣除610000元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时间 |
2016-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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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友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69410147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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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赤沙街道(办公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