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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1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沈中民四初字865号
案号
(2014)沈中执字第00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7.8%计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息);二、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445元,由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4-05-05
发布时间
2017-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久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300721322093Y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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