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沈中民四初字865号 |
案号 |
(2014)沈中执字第00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7.8%计息;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息);二、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445元,由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周波、冯颖、周久乐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4-05-05 |
发布时间 |
2017-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721322093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