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6********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123民初3441号 |
案号 |
(2022)赣1123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夏添所欠原告姚晓敏借款160400元及利息(其中50400元借款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该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损失和11万元借款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该借款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被告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借款50400元及该借款按年利率14.6%激素三的利息损失;于2022年3月和6月及9月每月的30日前各归还借款3万元及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同期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2万元及年利率15.4%计算的同期利息。如被告任何一期不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前述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被告夏添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