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MT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0430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4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郑微丹、项杨花与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品牌使用协议》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微丹、项杨花合同款22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微丹、项杨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85元,由原告郑微丹、项杨花负担315元,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7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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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习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MTXPR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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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8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