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健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6431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6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健生偿还原告龚剑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祝健生支付原告龚剑利息513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此款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从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以被告祝健生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祝健生支付原告龚剑律师费2757元,此款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四、若被告祝健生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龚剑有权就被告祝健生实际尚欠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保全费599元,合计1222.5元(原告龚剑已预交1846元),由被告祝健生负担,此款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