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2387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万元;二、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0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履行本判决规定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湖南凌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726元,由被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576580124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桔洲景区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