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10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3309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丹顶鹤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285万元及利息、罚息计226832.69元,并给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3.065%计算(在执行利率10.05%基础上加收30%)。二、被告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汤训莉、被告汤传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盘锦丹顶鹤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73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被告盘锦丹顶鹤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训莉、汤传俊共同负担150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85116109W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