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6********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3375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8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英、何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商淑荣劳务费(工资)人民币30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2元,由被告蔡英、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