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3********99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恢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57991万元和利息828.768129万元(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并购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冶重工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宋金兴、王薪、孙群堤、王玉豫对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对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7号1号楼2层201号、202号、203号房产以及1号楼3层302号、303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89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592701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7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7788元,由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冶重工有限公司、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宋金兴、王薪、孙群堤、王玉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群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72414099XJ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阳新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冠大道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