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3749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应给付原告李浩欠款199000元,此款分期给付如下:被告自2019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每月给付原告10000元,直至付清止,如有一期逾期给付超过三日,原告可就全案被告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另按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最后一期付清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第2页/共2页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