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3********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2民初12046号 |
案号 |
(2022)苏0102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206.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为4253.03元、罚息为8808.6元,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计算,以年利率15.4%为限);二、被告钱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被告钱红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