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曙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7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2569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曙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骆家侠、汤志金、汤-6-志国赔偿款579229元;二、驳回原告骆家侠、汤志金、汤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骆家侠、汤志金、汤志国负担420元、乔飞龙负担32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