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2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宿豫民初字第0472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宝龙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3年8月9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64元,由被告孙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