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EK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18035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1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1621525】。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由被告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以了结双方之间基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以上调解款项,由被告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六期偿还:第一期至第五期分别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每月的15日前各支付16000元第六期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17000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0.9元,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并愿意承担;四、被告廖剑龙同意对被告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廖剑龙未依本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项,被告东莞市宁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廖剑龙需按照109080元的标准向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向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并以未付款项(109080元一已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向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且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109080元一已付款+利息+受理费1270.9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东莞市珑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同意将不再就本案的事实追究对方的其它法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54GMEKXN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教育路321号2栋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