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伟创杰塑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71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2民初1500号 |
案号 |
(2022)粤1972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3621857】。一、限被告珠海伟创杰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晟隆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87.25元及利息[以419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年利率6.3为限),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晟隆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伟创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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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业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758328712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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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三路北侧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