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658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91民初4317号 |
案号 |
(2021)苏0391执2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波定金5万元,该款项由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该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户名:张波,银行卡号:6221730601003326694,开户行:江苏银行徐州城南支行);二、若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扣除已给付部分后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江苏正华家居有限公司承担(随最后一期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德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554620658Q |
登记机关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水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