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774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敬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金城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吴丹樱、郭廷志、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敬清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郭敬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660元,由被告郭敬清、斯帕乐公司、吴丹樱、郭廷志、正大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敬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746375191L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惠安县洛阳镇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