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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6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774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敬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金城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福建石狮市斯帕乐服装有限公司、吴丹樱、郭廷志、正大(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敬清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郭敬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660元,由被告郭敬清、斯帕乐公司、吴丹樱、郭廷志、正大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时间
2018-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敬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746375191L
登记机关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注册地址
惠安县洛阳镇北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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