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党永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27民初918号 |
案号 |
(2022)川0727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党永江向原告袁成兴支付材料款、人工款、资金利息共计54364元,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7364元,余下27000元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如被告党永江逾期未履行第一期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543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