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1025民初512号  | 
    
案号  | 
      (2019)陕1025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何有明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镇安益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1025570663711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前街183号  | 
    

            




